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学校设立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二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遵循“统一管理、专家评审、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青年教师,以科研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实行经费的预决算制和追踪问效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科研人员(含研究生和本科生)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高水平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升我校科研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永利集团3044官网欢迎您(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的领导工作。学校科技处负责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
各院部等相关单位协助科技处管理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设立青年基金、科技专项、研究生创新基金等类别。
第六条 青年基金主要用于资助40岁(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在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方面开展自主选题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科技专项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承担符合国家需求的重大科研项目、筹建高层次科技平台而设立。
科技专项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与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相结合。科技专项重点资助能够引领我校科技创新、推动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重点支持方向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校研究生及部分优秀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的学科前沿自由探索及自主创新活动。
第四章 申请、评审
第九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实行限项申报。
申请者同期只可申请1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该申请书将作为审查和评审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议、评审,并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校科技指导委员会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 学校将资助项目等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时,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
第十六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不得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应签订任务书,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科技专项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十九条 因调离我校、调离科研岗位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院部等科研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终止资助报告。
因故终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学校,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二十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应进行年度总结并撰写进展报告,并于9月份报送科技处审核。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视为自行终止项目,学校将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由科技处或项目承担单位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聘请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及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科技处审定。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成果,必须标注,中英文标注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成果。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基本科研业务费;
2、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3、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4、未达到预定研究目标(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项目,若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确实不能完成的除外);
5、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6、其它经校科技指导委员会认定不符合结题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还应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并于规定期限截止日期1个月前报送科技处审核。
项目延期最多为1年,延期1年还未能结题的项目,按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组负责人3年内、成员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计划各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要进展且资助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资助项目,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一次或分批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直接拨至项目组,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组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组自行解决;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可采用会议、通讯等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6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进行专家咨询的,咨询费最多不能超过80元/人·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编报资助经费决算表,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计。所余经费退回学校,作为下年度自主创新科研计划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